涪陵区这6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低速电
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涪陵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涪陵区科学技术局 涪陵区公安局 涪陵区交通局 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,确保我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,根据《重庆市进一步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方案》(渝经信发[]7号),现将我区低速电动车管理相关工作通告如下: 一、低速电动车主要是指行驶速度低、续驶里程短、电池、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,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、四轮电动车(包括老年代步车等)。 二、国家标准出台三个月后,全区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低速电动车产品。各销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,严禁销售不合格低速电动车产品。 三、对全区在用的低速电动车,设置三年(年4月1日至年3月31日)过渡期,过渡期届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。 四、在过渡期内,对全区所有在用低速电动车参照机动车进行管理。低速电动车驾车人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,方可驾车上路。 五、低速电动车严禁超过核定的载人数、载物质量;严禁从事非法营运。 六、对违反本通告的销售企业和低速电动车辆,由涪陵区公安局、涪陵区交通局、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。 七、本通告从年4月1日零时起执行。 八、本通告由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、涪陵区发展改革委员会、涪陵区科学技术局、涪陵区公安局、涪陵区交通局、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。 特此通告 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涪陵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涪陵区科学技术局 涪陵区公安局涪陵区交通局 年3月20日 来源:涪陵公安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#个上一篇下一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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